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执法人员“十不准”
一、不准在执法中仪容不整,举止不端。
二、不准着执法服务、开执法车辆从事非公务活动。
三、 不准在执行公务时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不准在工作时间内饮酒,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不准以仅谋私,向当事人吃、拿、卡、要、报。
六、不准巧立名目收费、罚款、扣押物品。
七、不准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罚没物品。
八、不准私约当事人和到非办公场所处理案件。
九、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十、不准以蛮横、粗暴态度对待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