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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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规范
执法十不准
监督岗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三章  礼仪规范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和执法行为,加强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和工作形象建设,开创我市城管工作的新局面,按照 “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严格、群众信赖”的城管队伍建队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我局全体工作人员思想、行为的基本准则,是日常工作和执法行为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的每个成员(以下简称全体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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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着装规范

  第三条 全体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制服(特殊场合或外出参加会议,可不着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装。按规定时间换着制服。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31日着春秋装;5月1日至8月31日着夏装;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装。在规定换着制服期间,如遇天气变化,由局机关统一决定提前或推迟换装时间。
第四条 着制服时,帽徽、领花、肩章、臂章、胸牌等标志、标牌佩戴要齐全、正确,衣着整洁,风纪严整;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各类饰物;不准佩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饰物;不准敞胸露怀、披衣、挽袖、卷裤腿;不得围围巾;女同志不得披散头发。
第五条 着制服时,通常着黑色或棕色皮鞋、凉鞋(凉鞋不得露脚趾),不得着拖鞋和赤脚穿鞋。
第六条 着春秋装和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着的毛衣、绒衣下摆不得外露,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在室内工作可不穿上衣外套。
第七条 着夏装时,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配发的领带。
第八条 在室外执行任务,要同时佩戴与制服配套的大檐帽。男队员帽檐前沿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风带不用时应当固定于后帽墙中央,将其拉紧并保持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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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礼仪规范

  第九条 仪容规范
全体工作人员应仪容整洁,不纹身。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不得露于帽外。女同志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染彩色头发,不得浓妆艳抹、留长指甲、染彩色指甲。
  第十条 礼节规范
  (一)全体工作人员应团结友爱、互相尊重。
  (二)每天第一次遇见领导或上级时,应当主动问好;同级同事相遇时也应互相打招呼。
  (三)进见领导时,进入室内前应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领导问好;进入同级或其他人员室内前应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自行起立。
  (四)召开会议时,值班人员应整队,向到会最高领导敬礼和报告(报告词为:xxx同志,市城管执法局xxx会议准备完毕,应到xx人,实到xx人,请指示!)。
  (五)遇见市以上机关部门的领导时,应当敬礼;徒步在岗执勤时,发现上级领导乘坐的车辆从本人面前通过时应当敬礼。
  第十一条 举止规范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坐姿端正、立姿笔挺,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哼小调、扇扇子,多人一起行走不得嬉戏打闹、勾肩搭背。
  (二)参加集会或晚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散会依次退场。
  (三)着制服进入室内要脱帽并放置于衣帽钩处。无衣帽钩时,立姿可夹于左腋下,坐姿置于桌(台)前沿或者冒顶向上、帽徽朝前置于膝上,也可置于桌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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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全体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总的要求是:奉公守法,勤政为民;严肃执法,热情服务;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 在执法或接待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教育、管理、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的思想,坚持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行为、语言文明,公正对待每一个管理相对人。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要熟知自己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练掌握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法定程序、法定权限和处理违法的裁量幅度以及管理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
执法检查要先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出示有效证件;执行公务和办案必须两人以上;发现违法现象,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法规规定的处理条款和其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
  第十六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
  第十七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不准贪污、挪用公款和以权谋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吃请、收礼或索贿受贿;不准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为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禁止廉而不勤,勤而不廉现象发生。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规范的贯彻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层级管理原则,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层层抓落实。
各级科室大队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要抓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或者处理权限,由各相关科室(大队)给予批评教育,执法督查科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扣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