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定建设活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根据此法条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活动的定性有两种:一种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另一种是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情形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必须依靠执法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现有法律去认定。为此,我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认识,供执法战线上的同仁参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行政监管时主要是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行为展开的,即《规划法》中所讲,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必须是已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才是规划管理行政执法的管辖内容。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定来限定工程建设活动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的建设活动,是一种由建设者根据自己的要求和目的进行的建设,势必与城市规划发生冲突,打乱整个区域的规划布局,严重影响区域城市规划的实施。
对于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强制性规定建设的行为,如果是可以改正,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以达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标准范围。对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又无法改正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改正的,则违反的部分同样应作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处理。
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还有《城市规划法》中明确禁止的情形,如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总上所述,建设活动“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范围应概括为:(1)在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中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可以改正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的部分的建设行为;(3)违反《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建设行为;(4)超过土地临时使用期限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李焕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