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对城市重点区域实行网络化管理,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工作能动作用优化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和促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全面有序顺利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重点区域网络化管理,是指依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建立的一种执法管理体系,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体制、执法方式、执法标准,核心是健全对城市重点区域的随机巡查和集中处罚机制,以规范和提高城市管理的品位。
第二条 实行城市重点区域网络化管理的地域范围:城区为东至鸡山桥、西至东付大桥、北至康王河、南至南外环路,高新区为西至矿局中心医院西500米、东至康王河、北至穆庄火车站、南至上海路。
网络化管理范围以外的其余辖区,仍按原定现任范围和工作标准实施管理。
第三条 各执法大队要对所辖区域实行中队、执法人员分片(段)管理,把执法现任分解到每位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片片有人管、事事有人问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四条 实行分片段管理后,为保证二人以上执法,各执法大队可以以三人为单位,组成执法小组,进行执法人员联合执法。但是,各片段范围内的违法案件(包括当场处罚案件)必须由片段管理现任人承担主动,执法小级其他成员搞好配合。
第五条 执法人员要对责任片段管理相对人(包括法人单位和个体业户)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准确掌握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经营场所、经营基础上和手续的完备情况,及时了解业主及其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为顺利开展执法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执法人员在其现任片段的执法活动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纠正违法行为必须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负责排查“难点户”、“钉子户”和重大案件,查清违法事实及原因,制定处罚措施,严格按处罚程序履行完备执法文书。
3、负责实施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常发性轻微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当场处罚受阻时,要立即向大队长或中队长报告,大队长、中队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进行集中处罚。
第七条 各执法大队的大队长和中队长要正确处理好分散执法与集中处罚的关系,合理安排,及时调度,实现分散与集中的有机结合,力求达到点面兼顾、反应迅速、处罚强劲高效的执法效果。
执法一、二大队必须每周随机安排一次集中活动,各中队可以每天安排一次集中活动。
每次集中活动要有明确的任务目标,集中解决执法人员在分散执法中解决不了的难点、重点,落实局领导安排的重大执法任务。
第八条 执法工作标准
1、执法一、二大队的执法工作标准:
(1)主要道路两侧无乱摆卖、乱堆放、乱吊挂、乱搭建、乱停放车辆等,次要道路无影响道路通行的各种违法行为。
(2)对责任片段内发生的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损坏绿化苗木和设施、路面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各种违法行为,查处要及时,处理有结果。
2、规划执法大队执法工作标准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违法建筑发现时的工程现状为未封顶。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以上的违法建筑,发现时的工程现状为打基础。
(3)各责任片段内不准有已建成的违法建筑。
(4)执法人员要熟知其责任片段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的有关基本情况。
3、高新区执法大队的执法工作标准:
(1)执法人员责任片段内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标准,参照规划执法大队执行。
(2)执法人员责任片段内的其他方面的执法标准参照执法一、二大队的执法标准执行。
第九条 对各责任片段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百分考核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