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暨开展市容市貌综合整治的通知

城区各单位、各经营业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打造整洁优美,秩序规范的城市环境,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创造良好的条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及《肥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对城区市容市貌开展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道路两侧经营门店严禁店外经营和占道经营;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和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不得乱搭乱建太阳罩、棚厦等构筑物和设施;严禁露天烧烤。
  2、道路两侧经营门店严禁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路边摆放灯箱、招牌;严禁乱张贴、乱涂写各种经营性广告;严禁擅自悬挂过街联、横幅;严禁乱插广告小旗等宣传性物品。
  3、主干道两侧修自行车、修鞋等临时性摊点一律退到背街小巷、不影响市容的地方经营。
  4、道路两侧的冰糕冷饮摊点,除冰柜外,严禁摆放其它物品。
  5、对于乱涂乱贴乱写的各种野广告,按照“属地管理、辖区整治、产权负责、门前五包”的原则,由各产权单位和经营门店自行清理。
  6、各早餐点要在早7点30分前收摊,并保持好周边的环境卫生。
  7、餐饮、食品、瓜果蔬菜、服装、土产杂品、小百货等各类流动摊点,一律迁入便民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从6月17日开始进行集中整治。请各单位、各经营业户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自接通知后要按照以上要求立即整改。对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法强制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对于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