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城区路口两侧摆摊设点的通知

各经营摊点: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城市品位,打造整洁优美,秩序规范的城市环境,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从即日起,城区主要道路路口两侧严禁摆摊设点,所有摆摊设点的业户,必须在路口两侧50米外的路沿石以上经营,做到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环境。请各经营摊点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接通知后按照要求立即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于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肥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8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