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通告

 


城区各单位、各沿街门店: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切实解决户外广告设置不规范、私自设置影响市容市貌问题,改善城市环境,提高文化品位和档次,《肥城市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5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5月1日起凡未经批准在户外场所、区域、空间、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牌匾和充气膜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一律到肥城市行政审批中心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履行审批手续。
  二、《办法》实施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未满的,自期满之日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明确规定设置期限的,自批准之日起1年后,按照《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五、户外广告管理审批,在市行政审批中心一个窗口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期办理。
  望城区各单位、门店,接此通知后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特此通知

                               2007年4月